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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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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8-11-17 16:01:54 来源:



根据《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金[2017]532号),现将2018年度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项目及申报材料


  (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对2017年省内成功开展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的银行金融机构,债转股额度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债转股额度3亿元(含)至5亿元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债转股额度1亿元至3亿元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债转股额度1亿元以下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协议。

  2.对2017年度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省内企业按其融资额度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监管部门或沪深交易所的批复(备案证明)。

  3.对2017年投资省内实体经济(商业地产除外)的保险、证券类企业,按其当年新增投资额每1000万元,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基金、股权投资类企业,新增投资额1亿元奖励20万元,单个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权(债权)投资协议;

  (4)资金划款证明。

  4.对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按照《省政府推进供给侧机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指导意见》要求,设立企业信贷周转基金的各级机构,按其当年对中小企业支持情况,分别给予省级机构100万元,市级机构50万元,县级机构30万元的经费补助。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3)与金融管理部门、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的三方协议资料。

  5.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1)对通过创新和服务升级,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省内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同比增幅超过5-10%,奖励20万元,超过10%-20%,奖励30万元,超过20%的奖励50万元。

  申报材料:

  ①资金申请报告;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年度会计报表;

  ④年度贷款余额明细表。

  (2)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当年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平均在保余额给予0.5‰-1‰的风险补偿,对小微企业平均在保余额占比超过90%的担保机构,可适当提高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1.5‰,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①担保机构开业一年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②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平均在保余额超过全部担保平均余额70%(含)以上。

  ③担保机构收取的年平均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担保保证金不超过5%;

  ④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按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

  对以下几类担保贷款不予补偿:

  ①单笔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贷款。

  ②不能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且以自然人姓名为借款人的担保贷款。

  ③借款人为省外企业的担保贷款。

  申报材料

  ①担保机构需提供2017年每季度末未到期融资担保明细表(内容包括担保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中小企业、是否小微企业、贷款发放银行、贷款发放日期、到期日期、担保贷款在保余额、担保费率)(含电子版);

  ②批准开业文件及注册资本投入证明;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包括担保机构开业时间、注册资本金、2017年中小企业平均在保余额、符合补偿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保平均余额、2017年担保总额、2017年担保贷款平均在保余额,公司经营情况、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及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情况等)。

  6.对2017年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积极承销和购买吉林省地方政府债券的地方金融机构,承销额达到100亿元的奖励50万元,10亿元-100亿元的奖励30万元,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销或购买地方政府债务证明材料。

  (二)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1.对2017年完成辅导备案并纳入吉林省年度重点培育计划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上市前期补助。2017年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被国家监管部门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0万元。经培育孵化,成功在境外上市的省内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完成辅导备案证明或证监会受理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文件通知书;

  (4)省级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入库申请表。

  2.2017年,纳入省级拟挂牌企业孵化库,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2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转系统受理函;

  (4)省级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入库申请表。

  3.对2017年在其他地方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吉林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通知;

  (4)主管部门备案反馈通知。

  (三)支持金融业态发展

  1.对2017年在吉林省境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及金融企业(不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2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监管部门批复;

  (3)营业执照;

  (4)运营资本证明。

  2.对2017年在吉林省境内新设立全国性银行机构省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200万元;新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0万元。对其它新设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50万元。对上述金融机构新设营业部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3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监管部门批复;

  (3)营业执照;

  (四)支持金融创新

  1.对金融机构2017年推出的可复制性强、推广范围达到全省30%以上地区的创新性金融服务和产品,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奖励;针对贫困地区推出的在金融领域中有引领示范作用,推动贫困地区发展成绩突出,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效果明显,并达到一定规模的金融服务和产品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创新产品项目说明书;

  (3)总公司对业务开展审批的相关证明;

  (4)当年业务开展情况证明。

  2. 对保险公司在2017年开展的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按其保险保证金额的年度平均余额,给予不超过1%的风险补偿。单个公司最高补偿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季度余额明细表;

  (3)保证保险合同复印件。

  (五)支持长春东北亚区域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单一机构不能与上一项重复申请)

  1.对2017年在长春东北亚区域金融服务中心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或新迁入的域外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3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监管部门批复;

  (3)营业执照;

  (4)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2.对2017年在长春东北亚区域金融服务中心新设立的银行机构省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300万元;对其他新设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监管(管理)部门批复;

  (3)营业执照;

  (4)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3.对原在省内其他区域,2017年迁入长春东北亚区域金融服务中心的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5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监管部门批复;

  (3)前后两个阶段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4.对原在省内其他区域,2017年后迁入东北亚金融总部基地的银行机构省级分支机构,以及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人民币50万元;对其他新设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人民币3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监管部门批复;

  (3)前后两个阶段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5.对在长春东北亚区域金融服务中心新设立的有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人民币1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3)营业执照;

  (4)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6.对在长春东北亚区域金融服务中心新设立全国知名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人民币3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3)营业执照;

  (4)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六)支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

  1.支持“三支柱一市场”体系建设。对2017年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主要推动农村基础金融、物权增信、信用信息、产权交易市场“三支柱一市场”体系建设的各级机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其中,市级给予20万元,县级给予15万元,乡(镇)给予10万元,村级给予3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营业站点影像资料;

  (5)农户信用信息采集表复印件。

  2.支持农村金融网点建设。2017年,在乡(镇)及以下新设立营业网点的银行金融机构,每新设立一个营业网点,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万元;保险金融机构,每新设一个保险服务站,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3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监管部门关于新增网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乡(镇)政府证明材料。

  3.支持拓宽农村融资渠道

  对在吉林省境内注册、推动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发放、2017年度发生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贷款不良率在3%(含)以下的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按其贷款发放额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对2017年度新发放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给予1个百分点的贴息。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省金融办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信息系统数据报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年度业务明细表及所出具的保证承诺函复印件;

  (5)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发放明细表。

  4.扶贫小额信贷专项奖励。根据《吉林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对2017年省内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前10名的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其扶贫小额信贷放款额给予2%的奖励,单户最高奖励限额不超过100万。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地方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3)加盖县(市)金融工作部门、扶贫工作部门、财政局公章的县域金融机构年度扶贫小额信贷明细;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制

  对2017年成功改制为农商行且清收处置不良资产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农村信用社,未发生风险事件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清收不良资产回收资金存单及所对应的不良资产认定证明材料(逐笔);

  (3)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或吉林银监局批复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无重大风险承诺书。

  (八)加强金融监管、绩效评价和党建建设

  1.对2017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达到优秀的地方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良好的给予20万元;对评价结果达到优秀的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机构绩效评价报告。

  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银发[2010]262号)确定的考核标准,对年度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考核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年度考核结果报告。

  3.推动吉林省金融运行监测和风险预警系统(吉林省金融信息化项目)建设,对积极配合、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完整的金融机构给予相应奖励。其中:重大项目融资调度,奖励10家金融机构,每家1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送,奖励10家小贷公司,每家5万元;土地收益保障贷款信息报送,奖励10家物权公司,每家5万元。

  4.为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全面强化非公有制金融、类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职能作用,全面提升金融服务非公有制“双强型”企业。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有关规定,对非公有制“双强型”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大并取得实际成效的前5名金融、类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十八大以来,本机构党建工作受国家和省级表彰文件和党组织负责人受表彰文件复印件;

  (4)2017年度,与十八大以来受国家和省级表彰的非公有制“双强型”企业签订金融支持合同和资金实际支持证明资料。


  二、申报程序


  (一)省级以上资金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各一份。

  (二)申请第一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5.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第二款奖励的融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三)各(市、州)、县(市、区)资金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经由各地金融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金融办各一份。

  (四)第四项“支持长春东北亚区域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申请由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金融办统一提交。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上报,严禁弄虚作假。

  (二)报送2018年度申报材料同时上报2017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申报材料要做到规范、完整,《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表》中的相关信息要填写完整。申报材料不完整及未按时间要求上报的,没有同时报送财政部门和金融办的,视为不合格项目。

  (四)每个项目对应一张申请表。

  (五)申报截止时间:2018年8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董艳虎,电话:0431-88553978

                  曲   超,电话:0431-88771639

  省金融办:郭东秀,电话:0431-88904216

                  王琳琳,电话:0431-88904205

                  董   宁,电话:0431-88904163

                  谢赫亓,电话:0431-88904217

                  崔潞青,电话:0431-88904043

                  崔   达,电话:0431-88904920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