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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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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或“本会”),英文名称:Jilin Capital Market 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JCMDA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促进会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由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发起成立,以促进吉林省内资本市场发展为纽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而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恪守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基本职责,践行服务理念,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提高会员质量,进而促进吉林省内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和成熟;引导会员遵守公司、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运作,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倡导积极健康的股权文化和诚信文化;推动会员上市及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成为党领导下紧密联系资本市场的新型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会员自律准则,指导会员自律;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相关部门反映妨碍会员规范和持续发展的问题,建立完善沟通机制,协调会员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营造有利于会员规范发展的环境;

(三)发挥促进会的人才、专业和信息等优势,为会员提供投融资、并购重组等金融业务的政策、会计、法律咨询服务,支持会员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

(四)推动建立会员信用管理体系,推进会员诚信体系建设,倡导积极健康的股权文化和诚信文化;

(五)参与有关会员规范发展以及相关的政策论证,提出会员有关政策等方面的建议;

(六)协助会员同新闻媒体进行沟通和联系,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为会员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七)开展资本市场方面的研讨、交流、合作、人才培养等培训活动,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省内外资本市场路演和推介活动;组织对会员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强化其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其业务水平;

(八)为会员与投资者提供交流平台;

(九)受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促进会发展需要举办路演、交易会等,为会员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十)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实施“走出去”战略服务;

(十一)加强研究,积极探索促进会员可持续性发展的核心要素及共性规律;建立专家顾问库,为会员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十二)协调好会员与市场的和谐发展,鼓励会员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十三)用协会自有闲置资金开展投资活动;

(十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办网站、编写内部刊物,收集整理国内外优质公司信息,指导会员单位健康发展;

(十五)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吉林省内或其从事的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发展潜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会员单位申请表》;

(二)经促进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专家顾问和专业委员会成员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重大活动;

(四)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行使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