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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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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会员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深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39)以及《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会的会员管理活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会依法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开展管理会员活动。

第三条 促进会和会员坚持党的领导,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加强党组织建设,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充分保障,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四条 促进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理事会员、副会长会员和会长会员。

第二章 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促进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六条 拥护促进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促进会:

(一)符合《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及促进会的自律公约;

(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四)经相关机构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省内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承诺接受促进会对其的业务指导,接受促进会的委托开展工作;

2.促进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权力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入会与退会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应向促进会提交《会员单位申请表》,初审合格后,应将书面申请材料邮寄到促进会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按促进会要求填写的《会员单位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拟定的会员代表及日常联络员的基本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履历等;

(四)促进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初审通过后,促进会将视申请单位情况派相关工作人员或委托当地有关机构到申请入会单位作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促进会秘书处收到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书面文件并核实无误后,提交理事会决定。申请单位需实地考察的,将于实地考察结束后由促进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决定。促进会同意入会的,促进会秘书处向申请入会的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申请入会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完成会费交纳手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向其颁发《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会员证》。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职责。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向促进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简历。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促进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会员资格变动情况:

(一)会员吸收合并其他会员的,吸收会员资格继续存在,被吸收会员资格终止;

(二)会员进行新设合并的,合并前各会员资格终止,合并后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三)会员进行派生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继续存在,派生出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四)会员进行新设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终止,各新设机枃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出现以下情形时,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其在促进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一)申请退会,但法律法规以及《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理事会决定终止其会员资格;

(三)公司被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

(五)促进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促进会通过网站或公开媒体公告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信息。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函告促进会并报送有关信息: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四)变更经营范围;

(五)变更与促进会的联系方式;

(六)受到国家有关机关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

(七)促进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促进会日常联络员,负责与促进会日常沟通与联系。单位会员变更联络员时应及时通知促进会。

第十九条 会员应根据《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当年会费,应在每年的331日前交纳,新加入促进会的会员应在收到促进会的《入会通知书》后,一个月内交纳会费。

第六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条 促进会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坚持表彰奖励批评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会员为促进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促进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通报表扬及其他形式的公开表彰;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作为促进会评比活动的参考依据;

(四)其他形式的奖励。

促进会给予会员奖励的,由促进会秘书处的常设机构提出建议,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促进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依据《章程》和自律惩戒有关规定做出惩戒决定。会员对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自律惩戒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促进会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制度,受到促进会奖励和处分的,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促进会与其他相关行业促进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会员的奖励及处分等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促进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促进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促进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由促进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