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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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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促进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会的会费为年度会费。

第三条 按期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促进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四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促进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会员实行分级会费。

第六条 会员单位(含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除年度会费外,为赞助促进会的活动,可视实际情况决定出资数额。

第七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及副会长单位:50000/年;

(二)理事单位:10000/年;

(三)普通会员:2000/年。

第三章 会费交纳

第八条 新加入促进会的会员,应在收到促进会的《入会通知书》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并按程序完成新会员身份注册。

第九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每年331日前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条 促进会在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后,开具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寄发给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经促进会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向会员单位做内部通报,并通过官方网站或公开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捐赠的财产。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三条 会费应按照促进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促进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促进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以及以促进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包括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支出、自律检查、论坛、培训、奖励等活动费用;

(四)保障促进会正常运转的办公费用,主要是办公场所租赁、办公设施及用品购置、业务系统建设等;

(五)促进会专职人员的薪酬及相关费用支出;

(六)促进会刊物和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七)履行促进会职责所需的其他合法支出。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十四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严格管理,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的咨询和监督;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审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促进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